(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与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2-1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住所地:奉化市××××号。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与被告毛小明、宋时叶、余某某、董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桥信用社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溪口镇中山路[房产权证号:房奉字第10-12633号],查封价值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用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溪口镇中山路[房产权证号:房奉字第10-12633号],查封价值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延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