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陆林、周明与周明、卢义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林,周明,卢义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陆林。委托代理人: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义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林诉被告周明、卢义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林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