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崇寿旭祥电器配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崇寿旭祥电器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13号申请人:慈溪市崇寿旭祥电器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六塘东街郑家*弄**号。负责人:邹旭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邹圆圆,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联城电镀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申请人慈溪市崇寿旭祥电器配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0924437的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5日、出票金额50506.7元、出票人宁波海歌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崇寿旭祥电器配件厂、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崇寿旭祥电器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崇寿旭祥电器配件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