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左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左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