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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生德与张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德,张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张生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治宇,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斌,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19—*号。负责人:黄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德与被告张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对原告张生德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院无法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