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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执字2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州市科建新型建材厂与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厂,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233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本院在执行某甲厂诉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