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西安福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西安福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铜川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告西安福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西安福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1050元,退付525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