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鄞知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宁海县××供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宁海县××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知初字第2-1号原告:宁波××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委托代理人:钟某。被告:宁海县××供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长街镇长青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供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349757.59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海县××供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49757.59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碧波审 判 员 汤 涛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悦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