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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房秀荣与房西勤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秀荣,房西勤,房寿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秀荣,陕西省汉中市电池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新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西勤。委托代理人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房寿琴。上诉人房秀荣因与被上诉人房西勤、原审第三人房寿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房秀荣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房秀荣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秀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房秀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延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