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俊娥与刘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娥,刘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俊娥,女,194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刘家峁村,农民。被告刘永刚,男,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塞县坪桥镇乔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娥诉被告刘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