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房文荣诉被告房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房文荣;房新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房文荣,男,193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房新华(又名房黑猪),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文荣诉被告房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房文荣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