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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吕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