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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德恩与卫忠宏、汪礼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卫某,汪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770-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卫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卫某、被告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