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德恩与卫忠宏、汪礼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卫某,汪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770-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卫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卫某、被告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