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罗法刑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卓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辩护人周扬威,广东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若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卓某伙同林某甲(12岁,另案处理)、许某(13岁,另案处理)及一名在逃嫌疑人“矮仔”在本市罗湖区东湖公园门口,持伸缩棍对被害人吴某、伍某、廖某进行威胁和搜身,并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劫得三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90元及手机内存卡一张。同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卓某伙同在逃嫌疑人“恩邦”在本市罗湖区新秀村附近,持伸缩棍、指环等物对被害人曾某俊、江某等六名被害人进行威胁和搜身,劫得现金人民币30元。其后被害人曾某俊逃脱并及时某,公安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卓某抓获。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罗芳小学出具的在校证明、黄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林某甲、邬某、郑某、刘某、杨某、林某乙、曾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廖某、伍某、江某、曾某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卓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结论: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持械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被告人卓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其辩护人辩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卓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而非抢劫。但由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应对被告人卓某宣告无罪。辩护人并向本院提交五被害人家属的求情信。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交的求情信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另查,被告人卓某作案时系罗芳小学在校学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卓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卓某的行为属寻衅滋事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持械劫取他人财物,作案地点及作案对象均不特定,为侵财目的明显,人身危险性较大,与一般追求精神刺激而使用轻微暴力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有显著区别,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实际劫得财物不多,也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且被害人家属也书面为其求情,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继续学业的机会,并责成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能,严加管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作案工具伸缩棍一把及指环一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沪淞人民陪审员  桂建华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