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西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92号申请人:江西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0618-1)。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团圈村。负责人:胡志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霞,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分公司员工,住慈溪市。申请人江西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1781146的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4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吉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爱亿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爱亿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