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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巢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李某(又名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农民。被告巢某,女,生于1978年8月25日,汉��,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在西安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98年8月26日在镇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关系很好,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于1999年6月9日生育一女儿李某甲。被告自2002年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双方产生矛盾,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寻找未果,现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的户口簿复印件;3、原、被告的结婚证;4、大坪镇红旗村委会证明。以���证据用来证实原告身份情况,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状况及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查了大坪镇红旗村一组组长杨某某,证实被告自2005年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上述所有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原告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本案的所有证据未进行质证。合议庭对本案所有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4与本院调查内容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西安打工时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26日在镇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关系很��。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双方于1999年6月9日生育一女儿李某。被告自2002年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双方产生矛盾,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2005年原告同其兄弟三人共建楼房三间,原告诉称因建房欠外债4万元,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无婚前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自2002年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与被告两地分居,双方之间发生矛盾,被告于2005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不能查清,暂不予分割,所有财产暂由原告使用,妥善保管。因被告下落不明,暂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为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双方婚后所生女李���暂随原告生活为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巢某离婚。二、双方婚后所生女儿李某随原告李某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阳审 判 员  杨 博人民陪审员  王年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