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甲与被告张乙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杨甲,女,无业。被告张乙,男,农民。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