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利,邵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汉沽农场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利,被执行人邵会江申请执行人何振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丰(汉)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丰(汉)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坤审判员 高东明审判员 么 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