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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利,邵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汉沽农场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利,被执行人邵会江申请执行人何振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丰(汉)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丰(汉)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坤审判员  高东明审判员  么 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