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即民初字第654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维宗与青岛金圣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维宗,青岛金圣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6548号原告韩维宗。被告青岛金圣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烟青路610号。法定代表人杨敬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维宗与被告青岛金圣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维宗于2011年12月27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维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