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永峰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陇民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永锋,男,生于1982年10月26日。 申请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永锋因合同纠纷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申请人吴永锋使用的由申请人赊销的陕C246**东风牌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C246**东风牌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 保全费520元,由吴永锋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