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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夏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夏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号起诉人深圳市夏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彭治军。委托代理人张亚红,该司职员。2011年12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夏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向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信利公司)发出《订货协议》,并于2011年6月8日向信利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162000元,但信利公司至今未在该《订货协议》上加盖公章,也未将加盖有信利公司公章的《订货协议》交付给起诉人,而且信利公司也未向起诉人交付任何货物。因信利公司未及时承诺和交货,导致起诉人P99手机项目错失大运会前生产和大运会中的销售良机,导致起诉人对多家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且起诉人因P99手机项目购入的原料处于报废状态,损失巨大。起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订货协议》未生效;二、信利公司返还起诉人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24000元;三、信利公司赔偿起诉人P99项目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据《订货协议》而提起本案的合同纠纷,而因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签订地及履行地,且被起诉人住所地也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夏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