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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外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外初字第86号原告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06062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金莱街334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凤鸣、郭胜男,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61号。法定代表人俞三明。原告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维亚公司)诉被告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文服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维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胜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文服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维亚公司诉称: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棉弹力布共计价款713870.22元,被告除陆续支付价款合计684881.22元外,余款28989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28989元。被告雅文服装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圣维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增值税发票9份,欲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向原告购买棉弹力布共计价款713870.22元的事实;2、进账单9份,欲证实被告已付部分价款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雅文服装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款2898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圣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同意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