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起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9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秋天以来,被告人黄某采取跳墙入院等手段,多次在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堂邑镇盗窃作案,共盗窃UNELL牌监控摄像头、巴图牌监控摄像头、LUKE牌监控摄像头、现金等款物,总价值70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9年10月份和2010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姜庄村姜某1的华工内燃机配件厂盗窃2次,共盗窃巴图牌摄像头5个,价值1100元。2、2011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在东昌府区张炉集镇于庄小学盗窃作案2次,共盗窃UNELL牌监控摄像头9个,价值3750元。3、2011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东昌府区张炉集镇李大东村崔某家盗窃存折10张及现金100余元。4、2011年7月份29日晚,被告人黄某在东昌府区堂邑镇西马颊河大桥东栾某的建筑工地门口,盗窃LUKE牌监控摄像头2个,价值1500元。5、2011年8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爬窗进入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姜庄村姜某2家小卖部内,盗窃现金380余元。6、2010年冬天至2011年春天,被告人黄某在东昌府区堂邑镇黄庄村扬水站及附近田野盗窃3次,盗窃电机内芯1个、电缆线50米左右及机井内塑料管2节,销赃后得赃款180余元。2011年9月15日晚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跳墙进入东昌府区张炉集镇费庄村费某铜厂内欲行盗窃时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坦白了其多次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1、周某、崔某、栾某、姜某2、姜某3、费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聊东昌价鉴字[2011]135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张炉集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