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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1民初123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9-03-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朱建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建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1民初1237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2606T),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东南大厦第**。 主要负责人:潘海丰,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桢,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静,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朱建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朱建静偿还原告透支本金129179.5元、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2日利息为18381.19元,之后以透支本金12917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6458.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主合同 卡种 中信悦卡银联金卡 卡号 申领时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用额度 13万元 债权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债务人 朱建静 主合同相关约定 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2.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 透支事实 2012年2月27日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5月21日形成透支本金19376.87元,分期手续费515.77元。 还款事实 自最后一次透支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共计还款8次,还款总额为800元,其中冲抵本金500元,冲抵利息300元。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129179.5元 透支违约金 6458.98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8年10月12日利息为18381.19元,之后以透支本金12917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建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透支本金129179.5元、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2日利息为18381.19元,之后以透支本金12917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6458.98元,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被告朱建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文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婧 代书记员金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