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成华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罗英与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外事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外事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华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罗英委托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蓉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彤、雍石泉,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省外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青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力华,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与被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外事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9元,由原告罗英承担。审判员 尧福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冀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