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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鹿商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徐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3336号原告:伍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被告:徐某某,市鹿城区江滨路丽江花苑f单元80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7508272427。被告:陈某某,上,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伍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某某分别于2011年7月29日、9月14日、8月25日向��告借取计人民币6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8%。被告徐某某分别出具借据三份交原告持有。尔后,二被告偿付2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2011年11月1日,被告徐某某停付利息。由于上述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徐某某名义向原告借取,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付上述借款本金某民币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1.8%予以计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与诉讼主体资格。2.二被告身份信息调查材料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与诉讼主体资格。3.二被告��姻记录查询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4.借条原件(附银行转账凭证)三份,证明被告徐某某分别于2011年7月29日、9月14日、8月25日向原告借取计人民币650000元的事实。被告徐某某辩称: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取计人民币650000元,尔后偿还2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属实,但该借款系被告徐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陈某某无关。现被告徐某某经济困难,同时原告又同意被告徐某某延期偿付,故被告徐某某要求分期偿付。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徐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据:保证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同意被告徐某某有能力时自动偿还的事实。被告陈某某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属实,但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陈某某不知情,该笔借款与被告陈某某无关,同时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又没有用于家庭,故该笔借款属于被告徐某某个人债务,应由被告徐某某偿付。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审核,现认证如下:1.对于原告与被告徐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与质证权利。2.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被告徐某某无异议,该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3.对于被告徐某某提供证据,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某某。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450000元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8%,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上述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徐某某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主张某某,要求二被告给付上述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原、被告口头约定的月利率1.8%予以计算。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伍某某借款本金某民币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月利率按1.8%予以计算)。若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5元,由被告徐某某、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