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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田某,居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