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田某,居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