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永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济市韩阳镇李家巷村。2010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辩护人麻军政,永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功、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0)永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功、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麻军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害人蔡某某到被告人李某某打工的位于本市区迎宾路的“金溢香”烧烤店向被告人李某某借钱,被告人李某某以钱在宿舍为由,将蔡某某领到该烧烤店三楼宿舍,遂心生邪念,随即将蔡某某推倒在床上,强行脱下蔡的衣服,对蔡实施了强奸。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麻军政对公诉机关关于强奸罪的指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害人蔡某某到被告人李某某打工的位于本市区迎宾路的“金溢香”烧烤店向被告人李某某借钱,被告人李某某以钱在宿舍为由,将蔡某某领到该烧烤店三楼宿舍,遂心生邪念,随即将蔡某某推倒在床上,强行脱下蔡的衣服,对蔡实施了强奸。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蔡某某损失11000元;被害人蔡某某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9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她到“金溢香”烧烤店向李某某借钱,李某某说钱在宿舍,让和他到烧烤店三楼宿舍去取,到宿舍后,李某某强行将她推倒在床上,脱掉她的裤子,对其实施了强奸的事实。2、证人证言(薛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9月16日,他发现其女朋友蔡某某情绪反常,经追问,蔡某某说前几天,她向李某某借钱时,被李某某强奸了,他就和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了的事实。3、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及指认照片,证实案发地位于本市区迎宾路的“金溢香”烧烤店三楼宿舍以及房间内的具体情况。4、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蔡某某损失11000元;被害人蔡某某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事实。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强奸蔡某某的事实经过。与上述有关证据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红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