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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计峰与金哲浩、文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计峰;金哲浩;文英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计峰,住图们市。被告金哲浩。被告文英月(被告金哲浩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计峰与被告金哲浩、文英月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计峰于2011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计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