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计峰与金哲浩、文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计峰;金哲浩;文英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计峰,住图们市。被告金哲浩。被告文英月(被告金哲浩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计峰与被告金哲浩、文英月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计峰于2011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计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