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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柳登科与王付军 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执行人柳登科;王付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新执裁字第85号 申请人执行人柳登科,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付军,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调确字第058号确认决定书,于2012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7日前按照确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确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付军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