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柳登科与王付军 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执行人柳登科;王付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新执裁字第85号 申请人执行人柳登科,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付军,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调确字第058号确认决定书,于2012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7日前按照确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确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付军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