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建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61号 原告张芳侠,女,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太明,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谦,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八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社区,,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步凡,女,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新城区八府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芳侠与被告西安八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社区村民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芳侠的委托代理人刘太明、刘谦,被告新城区八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新城区八府庄园社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步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芳侠诉称,原告于2005年3月因与被告村民童建黑结婚,户籍转到该村,成为被告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该村村民待遇,2008年5月与丈夫离婚,因暂时无处安身,户籍一直留在二被告处,按法律规定应享受该村村民待遇收益分配。但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收益分配,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至2010年底村民收益分配款38900元,并要求二被告补办原告医疗保险等村民同等待遇。 被告西安八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其是在2011年3月新成立的公司,该公司在成立之前的原八府庄村的经济状况几乎无集体经济收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跟原告不存在村民待遇及分配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原告不具备原八府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原村未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享有分配待遇。且在改制前,原告在八府庄村亦没有进行过分配。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且被告也不具备这样的职能,故该诉请也应依法驳回。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社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其第一项诉请和第二项诉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2009年12月31日原八府庄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该社区是2011年3月成立的,成立后主要是负责卫生、计生、养老和医疗等工作,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不是被告的职能范围,第二项诉请主要是原告自己要提供相应的资料,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被告认为原告现在还未办理医疗保险是原告自己原因导致的,与被告无关,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芳侠与原八府庄村二组村民童建黑于2005年3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2月15日将户口转入八府庄**。2008年5月6日,原告与童建黑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250号院内房屋及客货两用车一台归童建黑所有,因盖房及购车所产生的债务由童建黑自行偿还,童建黑支付张芳侠财产折价款15000元。后原告户口户口未迁出,在广州打工至今。2011年5月10日,原告将户口户口迁至八府庄**王桂珍处。div> 又查,童建黑与前妻赵雅丽于1980年结婚,婚后共有两个子女,1981年生育一女童婷,现已成家立户。1990年6月6日生育一子童明,现一直随童建黑共同生活。赵雅丽于2004年11月病逝,张芳侠系童建黑再婚妻子。 2006年、2007年童建黑领取的村上分红款系其与其子童明二人的分配款,张芳侠一直未享受村里的收益分配。 另查,2006年西安市进行城中村无形资产改造,八府庄村于2006年6月30日完成全体村民农业户口转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工作。7年7月八府庄村集体资产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06年8月16日八府庄村召开两委会,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8月19日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成立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确定经济体制改革股份量化的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并确定了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即可参与资产量化的人员:“。。。在基准日前依法取得本村户籍登户籍登记,组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且在历年村组集体收益分配之列的人员”;没有资格参与资产量化的人员:“。。。户口关户口关系挂靠在村,村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历年来不在村收益分配之列的人员。。。”原先和村组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村民有1681人,现已成为物业公司的股东,其中不含原告。 2011年3月2日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社区成立,主要负责卫生、计生、养老和医疗等工作。2011年3月21日西安八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成立,公司职能是主要负责全体股东享有的城中村改造商业面积的统一接收以及新小区建成后物业管理和原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民事调解书、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批表、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情况汇报表、两委会的记录、村民代表决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11)5号文件、户口本、2006年2007年分配表、其他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006年结婚后一直未享受被告村民收益分配,2008年离婚后因暂时无处安身,户籍一户籍一直留原八府庄,一直在外打工,并未与原村组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亦属历年来不在村收益分配之列的人员,故其不具备原村村民的身份,亦不能在体制改革中转化为股东资格身份。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村民分红款收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办理医疗保险之诉请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处理,原告应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八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社区支付原告2008年5月至2010年底村民收益分配款38900元之诉讼请求。 诉讼费66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虹 审 判 员 陈洪宾 代理审判员 沈 颖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