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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熊全志与杜祥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全志,杜祥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659号原告熊全志。被告杜祥华。本院在审理熊全志诉杜祥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与被告缓和关系而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熊全志负担。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