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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创周诉被告王文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创周,王文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18号原告张创周,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永良、白维召,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创周诉被告王文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创周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创周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创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150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