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行非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明超、左方方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明超,左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广行非审字第31号申请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刘明超。被执行人左方方,系刘明超之妻。申请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07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1)07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郑书强代理审判员 杨红涛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