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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毛春香与被告苏遵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02号原告袁某某。被告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