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菏牡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彭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刘某,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