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努尔巴黑与塞依提·卡木尔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巴黑,塞依提·卡木尔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03号原告努尔巴黑,女。被告塞依提·卡木尔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努尔巴黑与被告塞依提·卡木尔旦纠纷一案中,原告努尔巴黑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尔巴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努尔巴黑负担。审判长 哈再拉审判员 冯多洋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