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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努尔巴黑与塞依提·卡木尔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巴黑,塞依提·卡木尔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03号原告努尔巴黑,女。被告塞依提·卡木尔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努尔巴黑与被告塞依提·卡木尔旦纠纷一案中,原告努尔巴黑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尔巴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努尔巴黑负担。审判长  哈再拉审判员  冯多洋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