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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别名:李某某,女。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以涉嫌犯包庇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车某某,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顾某某,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窝藏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车某某、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00年2月份,在得知郭某某(在逃)伙同上官狮子、张某某(均已判刑)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被告人董某某跟随郭某某等人逃往新疆、咸阳等地躲藏。其间逃回西安,在南二环武警医院附近出面替郭某某向他人取现金2000元,后二人又一起逃往商洛、郑州等地。2011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徐某某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上官狮子、张某某讯问笔录、董某某询问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被告人董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帮助,出面替犯罪人取现金,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唯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古晓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