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张某(身份证号:37022619410718082X),农村居民。被告:刘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