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张某(身份证号:37022619410718082X),农村居民。被告:刘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