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图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立梅与黄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梅,黄桂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号原告周立梅。被告黄桂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梅诉被告黄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立梅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500元。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