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立梅与黄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梅,黄桂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号原告周立梅。被告黄桂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梅诉被告黄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立梅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500元。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