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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02余万科与余家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万科,余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2号原告余万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晓蕾,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余家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余家发名下价值398500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余万科的担保人郑少鹏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商铺12房产(深房地字第)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余万科的担保人深圳市恒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爱国路深圳水库南东深局住宅楼房产(深房地字第)的查封四、解除对原告余万科的担保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州市房产(粤房地证字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