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蔺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龙某甲、骆某某与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骆某某;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54号原告龙某甲,男。原告骆某某,女。被告龙某乙,男。被告龙某丙,男。被告龙某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甲、骆某某与被告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甲、骆某某于2011年12月27日以被告龙某丙、龙某丁已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某丙、龙某丁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撤回对龙某丙、龙某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甲、骆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银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华庆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