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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叶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叶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哲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赵中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