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卓玉普。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小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愉涵现年5周岁。原告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就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为了孩子原告处处相让,但是被告不知悔改。自今年上半年原告离家出走后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将婚生女儿判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一起交往近三年后结婚,感情基础深厚。婚后感情很好,只是近半年来偶有争吵。我没有打她,她离家出走我也在找她。我和原告一起生活十年并育有子女,感情并未破裂,我有决心和原告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19日生一女孩王愉涵。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有时生气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婚后生气吵架等现象,双方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共同抚育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韦 小 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俊月(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