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芬与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天池服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芬,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天池服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李芬,女,1967年5月1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2441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振兴路38号。法定代表人:詹新国,经理。被告:宁波开发区天池服饰厂(注册号:330206604028031),住所地:北仑戚家山街道联合区域工业区G3-2小区。负责人: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芬与被告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天池服饰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芬撤回对被告宁波甬大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天池服饰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