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鱼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被执行人马某丙。本院在执行马某甲诉马某乙、马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