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斌与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斌,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韩斌(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307111570),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津津,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218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岭下村。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斌与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斌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斌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斌撤回对被告浙XX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韩斌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