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魏华明与魏正祥、潘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华明;魏正祥;潘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00044号申请执行人魏华明。被执行人魏正祥。被执行人潘传英。魏华明与魏正祥、潘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华明于2011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本市新城区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过户到魏华明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魏正祥名下位于本市新城区XXXX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过户到魏华明名下,该中心已办理。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