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雷维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靳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靳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靳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靳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靳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延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