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黎晋康赵伟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明,黎晋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64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明,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晋康,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明、黎晋康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陈某1,被告人赵伟明、黎晋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赵伟明、黎晋康为实施诈骗行为伪造了《深圳市福田区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建搂拆除工程合同书》。同年7月5日,赵伟明、黎晋康谎称转包该工程,与被害人陈某2新在本市福田区皇轩酒店签订了《拆迁协议书》等协议书,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诈骗了陈某2新5万元(人民币,下同)。赵伟明分得赃款2.85万元,黎晋康分得赃款2.15万元。2011年5月至6月28日,赵伟明、黎晋康以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1的3万元,黎晋康未分到赃款;同年6月26日,赵伟明以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王某3万元;同年7月11日,赵伟明、黎晋康利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5万元,赵伟明分得赃款3万元,黎晋康分得赃款2万元。同月30日,赵伟明以借钱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周某2千元。2011年7月31日,被害人陈某2新发现被骗后报警,民警在本市福田区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抓获赵伟明、黎晋康。后黎晋康的家属退还被害人陈某2新5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伟明、黎晋康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伟明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提请法庭联系其家属代为退赃。被告人黎晋康辩称:1、虽然涉案的合同是其打印的,但公章是赵伟明刻制的,其认为赵伟明所称的拆除项目是真实的,直到7月31日被抓获其才知道此项目是假的;2、其只参与了陈某2新和周某这两单,并分得5万元,其见过陈某1,但没收过钱,其他单其也没参与。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赵伟明、黎晋康预谋以签订工程转包合同的形式诈骗钱财。黎晋康伪造了一份《深圳市福田区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建搂拆除工程合同书》,赵伟明找人刻了一枚“深圳市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某公司)的假印章盖在该“合同书”上,并找人在该“合同书”上伪造了石某公司总经理潘某某的签名。之后,赵伟明、黎晋康利用该伪造的合同书,由赵伟明扮演已承包到拆除工程的老板,黎晋康扮演联系转承包工程队的介绍人,结伙以洽谈、签订拆除工程转承包合同、收取“保证金”的形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期间,赵伟明还独自以同样形式实施部分诈骗。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6月26日,赵伟明独自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王某3万元。2011年6月,黎晋康介绍被害人陈某1给赵伟明洽谈转承包拆除工程事宜;同年6月28日,赵伟明独自收取陈某13万元,未分赃给黎晋康。2011年7月,黎晋康介绍被害人陈某2新给赵伟明洽谈转承包拆除工程事宜;同年7月5日,赵伟明、黎晋康在本市福田区皇轩酒店签订转承包协议,并骗取被害人陈某2新“保证金”5万元。赵伟明分得2.85万元,黎晋康分得2.15万元。2011年7月11日,赵伟明、黎晋康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5万元,赵伟明分得3万元,黎晋康分得2万元;同年7月30日,赵伟明独自以借钱为名骗取周某2千元。综上,赵伟明参与诈骗16.2万元,黎晋康参与诈骗13.2万元。2011年7月31日,被害人陈某2新揭穿赵伟明、黎晋康的骗局,带赵伟明、黎晋康到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实情况并报警,民警到场将赵伟明、黎晋康抓获。黎晋康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还了被害人陈某2新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二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经辨认的涉案伪造“拆除工程合同书”,经辨认的多份转承包合同,深圳市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涉案多份收条、收据,出警经过,转账凭证,通话记录清单;2、证人曾某、杨某、苏某、陈某2、钟某、罗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某2新、陈某1、朱某、王某、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赵伟明、黎晋康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5、印文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黎晋康辩称其不知道拆迁项目是假的、自己系被赵伟明利用,经查:1、被害人陈某2新、周某、证人杨某、曾某、罗某均明确指认黎晋康伙同赵伟明共同实施诈骗;2、黎晋康伪造了用于实施诈骗的拆迁工程合同书;3、黎晋康多次介绍不同被害人与赵伟明洽谈同一工程的转承包事宜,并签合同、收“保证金”,其诈骗故意明显;4、赵伟明稳定指认黎晋康某并参与了诈骗;5、黎晋康归案至开庭前始终明确供称其知道赵伟明从未承包过石某公司拆除工程。综上,黎晋康的相关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黎晋康辩称其不知道赵伟明诈骗了被害人陈某1,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晋康某涉案拆除工程虚假,仍以诈骗为目的介绍陈某1给赵伟明认识,赵伟明最终骗得“保证金”并不超出黎晋康的犯罪故意,黎晋康应对该单犯罪数额负责。同理,黎晋康也应对赵伟明以借钱为名骗取周某的2千元负责。但在上述3.2万元数额的诈骗事实中,黎晋康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未参与分赃,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明、黎晋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等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法庭联系,被告人赵伟明的家属表示不能代赵伟明退赃,但被告人赵伟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伟明在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中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黎晋康归案后委托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陈某2新的全部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伟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黎晋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晓光人民陪审员 邱权渭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泽娜 搜索“”